【重点提示】
(资料图)
合同中约定“一律不予退款”等格式条款的情形,这类条款有多大法律效力?按照法律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合同条款无效的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,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,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。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【案情概述】
2021年9月18日蒋某与健身房签订了一份《拳击会员协议》,加入健身房成为一名会员,课程120节,会员有效期为一年。蒋某于2021年10月15日向健身房交纳了24000元会员费。上述协议系健身房定制印刷格式,蒋某在“会员签名”处有签名,协议第④条内容为“所有课程签订协议后一律不予退款”。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3月12日期间,蒋某共上了33节私教课程。2022年5月,蒋某学习一段时间后,因家庭原因需搬到外地去,便向健身房提出解除合同、退还剩余87节课课时费17400元(120-33=87节,每节200元)。健身房以“所有课程签订协议后一律不予退款”为由拒绝退款,蒋某退费未果,遂于2022年6月10日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被告健身房作为经营者,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协议中约定“所有课程签订协议后一律不予退款”的约定属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,该条款系排除消费者权利、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条款,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,当属无效,对原、被告均无法律约束力。且本案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,因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,蒋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,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。因此,健身房提供的格式条款、属无效条款,依法应当解除合同。法院综合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,判令健身房向蒋某退还90%的剩余课时费15660元。
【律师评析】
本案中,在协议中已明确“所有课程签订协议后一律不予退款”的情况下,法院为何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?
一、本案中的服务合同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款消费模式,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,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。依据法律规定,健身房仅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,在合同中约定一律不予退款的条款是格式条款,加重了蒋某的责任并且排除了蒋某主张退款的权利,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、合同解除权,该条款无效,经营者不得据此拒绝退费。
二、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,合同能否履行,与消费者是否接受服务密切关联。在消费者不能继续接受服务时,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,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,经营者应当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。
三、退费的金额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、已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退费原因等来看,综合酌定退费数额。在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,退费数额会酌定减少,因此本案减少了10%的退费金额,支持了90%的退费金额。如果经营者有违约或过错行为,基本会全额支持消费者的退费金额。如,在健身房涉及的另一宗案件中,案情基本一致,不同的是原告何某与被告健身房约定了私人教练,后因私人教练其个人原因离职,以致后续的私教课程无法指定私人教练的,无法按原约定履行系由被告单方原因所致,原告何某主张被告退还未上课程费用17400元合理、合法,法院全部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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